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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