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