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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