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