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理。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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