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以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侵权行为仍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