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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