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