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前,矿业权人又将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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