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
当事人仅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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