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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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