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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