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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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应当根据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国家、集体或者他...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基本...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针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他林木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组织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受...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于涉案农用地类型、面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种类、立木蓄积、株数、价值,以...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立木蓄积”的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