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