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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