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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