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立木蓄积”的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当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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