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失票救济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失票救济 第三十八条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