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失票救济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失票救济 第三十八条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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