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二十条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准;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邮戳记载之日为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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