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