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