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票据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票据效力 第四十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九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