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