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利害关系人没有在异议期内对船舶所有人主张限制赔偿责任提出异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法院应当解除对船舶所有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或者发还为解除保全措施而提供的担保。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