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受损害人提起诉讼时主张船舶所有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法院对船舶所有人是否有权限制赔偿责任的争议,可以先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