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受损害人没有在规定的债权登记期间申请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的权利。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