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一条 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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