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20-12-29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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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一条 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二条 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三条 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四条 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 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 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五条 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 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 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六条 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七条 除赔偿本金外,利息损失也应赔偿。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八条 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九条 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 (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十条 船期损失的计算: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十一条 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的计算: 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额,扣...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设施损害赔偿的计算: 期限: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期间为限; 设施部分损坏或者全损...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利息损失的计算: 船舶价值的损失利息,从船期损失停止计算之日起至判决或者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十四条 计算损害赔偿的货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相关的货币计算: 按船舶营运或...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包括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责任的确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依法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所有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