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八条 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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