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六条 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