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五条 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