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四条 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
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
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
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
其他合理费用。
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
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
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
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