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利息损失的计算:
船舶价值的损失利息,从船期损失停止计算之日起至判决或者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从损失发生之日或者费用产生之日起计算至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利息按本金性质的同期利率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