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四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