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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