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19-11-27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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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参与招标、...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可...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