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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