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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