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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