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诉讼当事人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诉讼当事人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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