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诉讼当事人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诉讼当事人 第九条 原行政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