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证据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证据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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