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损失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损失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