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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