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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