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三)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的。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三)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