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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