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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