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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