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